法律课堂: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日期:2026-05-29 作者:臻荣律所 浏览:0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法意义上的试用期是指欲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的期限。而在劳务派遣用工中,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单独与劳务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但企业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在派遣协议中约定用工条件,并明确若劳务派遣人员不能满足用工单位的“用工条件”,企业可以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所以,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劳务派遣单位详细约定用工条件,若所派遣的员工不符合条件则可以将该员工退回,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另行安排其他派遣员工来工作。而不必要去考虑与劳务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可以约定试用期的,但该试用期也只能约定一次,即便重新指派了新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人员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