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X娟燃气爆炸损害赔偿一案分析

日期:2026-08-06 作者:王祥力律师 浏览:0

说明:本案曾被多方媒体报道,并入选广东新闻频道《律师说》栏目。
一、案情介绍
傅XX在东莞市横沥镇某小区租用一楼的商品房开办小卖部。2015年9月27日的清晨,傅XX在厨房使用燃气灶做早餐,突然之间煤气爆炸,造成房屋严重损毁,傅XX全身多处烧伤。傅XX住院及康复共花费医疗费70多万元。事后鉴定,傅XX遗留全身增生性斑痕达82%,评定为一级伤残。
事发小区自建有供气站,物业公司向XX燃气公司采购燃气,并通过小区内的供气管道输送给住户使用。物业公司将小区内公共输气管道的维护工作外包给了另外一家管道公司(事后法院经司法鉴定,查明外包合同上的印章不是管道公司加盖)。
事故发生后,傅XX家人将将矛头指向物业公司,要求广东XX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上百万元。


二、案件的难点和疑点
本案当中,傅XX伤情严重,伤残级别为最高的一级。事故发生后,傅XX家属一口咬定煤气费用是物业公司收取,且物业公司对小区有管理义务,因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诉求未得偿前,其家属多次组织众人围攻小区物业管理处,拉横幅、喊口号、指责物业公司不负责任。加之当时小区部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就续约等问题产生矛盾,该部分业主趁机组织队伍对抗物业公司。此事一旦处理不得当,极易造成上访或恶性群体事件。
但是傅XX伤势严重,家属要求赔偿的赔偿金额较高,在责任不明的情况之下,难以和解。同时,伤者家属向众多媒体求助,案件引起凤凰网、新浪网等多家媒体的关注,并予广泛报道。如果解决不善,物业公司极易在公共舆论上被人谴责。



三、解决方案
王祥力律师担任广东XX物业公司的代理人。王律师向物业公司提出,本案的纠纷要解决,关键在于引导伤者家属理性地维护权益。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差距巨大,主要原因是由于事故原因尚未查明,导致责任分担不清。王律师建议,应当向相关部门及主管单位请求协助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同时,应向伤者家属及媒体表态,希望在查清原因、厘清责任的前提下,再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解决赔偿上的争议。如此,不仅可以避免事态激化,也可以争取解决时间,还能免受舆论谴责。
物业公司同意了律师的方案。伤者家属也接受了该建议。
经相关部门协调,由东莞市燃气行业协会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调查。最终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连接公共输气管道与煤气灶的燃气胶管被老鼠咬破,导致煤气泄露,室内泄露的煤气达到一定浓度后造成爆炸事故。
该调查结果出具后,各方对于事故原因不持异议。但伤者家属仍坚持要求物业公司、燃气公司、管道维护公司及房东承担高额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室内的燃气胶管是住户自行安装管理,不属于小区公共设施,物业公司对此没有维护和保养的责任,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各方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之后,傅XX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物业公司、燃气公司、管道维护公司以及房东全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300多万元。



四、取得的效果
本案通过东莞市燃气行业协会的调查查明了事故原因,并且引导各方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理性解决争议,事实上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对于事故的处理已经成功一半,至少避免了在高压下承担巨额赔偿。
该案进入法院审查后,作为物业公司的代理人,王律师认为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物业合同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管理。被老鼠咬破的输气胶管不是公共设施,物业公司对此没有管理义务,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同理,管道公司是物业公司请来的专业维护机构,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事故不是因为燃气的品质问题而导致的,燃气公司也没有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当中,受害人是易燃、易爆物的占有人和使用人,她本人未能及时的检查、发现输气胶管的破损并立即更换,导致事故发生,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该案历经多次开庭,期间还对管道维护合同的公章真实性进行了司法鉴定。2018年,法院作出裁判,基本采纳代理人的意见,认定被害人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90%)。法院还认为,物业公司不仅应当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同时有为小区住户提供有偿的燃气管道检查维护服务,但物业公司未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提供服务(管理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且合同上加盖的为假公章未获采信),因此物业公司并未善尽职责,应当承担10%的责任(17万余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该判决,到此,该案的纠纷尘埃落定。物业公司避免了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同时,该事故及案件审理过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各方及主管部门的广泛关注,推动了东莞的燃气安全立法进程。

国务院于2010年11月19日制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十九条仅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未规定燃气企业应对住户专用部分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本案发生后,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制定《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时,采纳了各方意见,在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对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燃气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前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费用由企业承担,出口后的费用由用户承担。”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管道燃气企业维护、维修及更新用户共用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时,物业服务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不仅明确了燃气经营企业定期入户检查的义务,也规定了物业企业及用户配合的义务。
通过本案的处理,不仅解决了纠纷,明确了责任,还推动了地方立法,有利于百姓安全使用燃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